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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记录员须知

上海仲裁委员会记录员须知

发布时间:2010/5/18  浏览数: 2880 次  浏览字体:[ ]

 

为进一步发挥记录员为仲裁庭服务、为当事人服务的作用,使记录员的工作成为做好仲裁工作的重要保证,特作如下规定:

    一、记录员必须按照本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办案细则的规定,勤奋、细致、热情、公正地履行记录员的职责。
    二、记录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⒈一定要依照仲裁程序做好各类通知的书面发送工作,通知的内容必须正确,字迹必须清楚;
    ⒉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要及时、完整地转交给仲裁庭的每一个成员,转交材料时,应有被转交材料的目录或者序号,并注明哪些是申请人提交的,哪些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便仲裁员正确无误地研究和应用这些材料;
    ⒊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开庭、合议、评议的记录工作和服务工作。记录必须详细,文字必须清楚,仲裁参与人必须签名,以备查考;
    ⒋裁决书、决定书是记录员起草的,应该在仲裁庭作出决定之日后的15天内作成,并发送仲裁员审核、修改或者签名。裁决书、决定书是仲裁员起草的,记录员应敦促仲裁员在仲裁庭作出决定之日后的20天内作成,并通过记录员发送其他仲裁员修改或者签名;
    ⒌记录员应当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提交的信件及时转达仲裁庭,首先应转达首席仲裁员;
    ⒍记录员应及时办理仲裁庭委托的有关事务;
    ⒎记录员应认真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记录员要自觉依法办案、谨慎办案。
    ⒈在庭审中,除询问记录内容外不得向当事人发问;
    ⒉记录员可以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意见,但未经仲裁庭授权,不得谈论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也不准对当事人发表个人意见;
    ⒊记录员对仲裁庭工作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领导报告,但不要直接干预仲裁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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