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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知劳动法却不与员工签合同 员工已申请仲裁

熟知劳动法却不与员工签合同 员工已申请仲裁

发布时间:2010/5/18  浏览数: 4544 次  浏览字体:[ ]

      培训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如何管理自己的公司,可这家培训企业高管的机构,却不与自己公司的员工签合同。12月2日 ,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他所在的培训机构不但不跟他和同事签劳动合同,而且1万多元的工资也要不回来。多次协商不成后 ,他们五名同事,一起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学校给企业高管讲《劳动法》,却连合同都不与我们签!”2日上午,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今年7月11日,他与总部设在北京的一家培训机构青岛培训中心签订了“入职通知书”,担任青岛中心主任一职。以附件的形式双方约定工作期间的每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交通补助500元还有250元的伙食补助。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其他不变。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职的4个月内,曾经多次要求签订用工合同,可是公司一直没有答复。今年11月12日,该中心所属的学校网站上,突然出现了人事调整通知,任命中心一位副主任担任中心主任,他打电话询问学校,才知道校方单方面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10月1日到11月12日期间的工资一万多元,学校一直拖欠至今。”

  据李先生介绍,与他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四位同期进入学校工作的同事,校方也没有与他们签订任何用工协议。随后,记者联系上其他四位员工,他们均表示,学校没有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拖欠他们每人3000多元的工资。

  针对李先生等五人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现任该机构青岛培训中心的主任李冰。“当初没有与李先生签订用工合同就录用他,确实是学校在用工制度上存在一定问题。”李冰表示,但录用后学校曾经提出与这几位员工签合同,但他们却因为种种原因一直不肯签。

  李主任说,学校并没有单方面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而且给李先生安排了新的岗位,只是李先生不同意担任而已。至于拖欠工资一说,李冰解释说,学校并没有恶意拖欠李先生的工资。“工资没按时发放是因为李先生没完成招生任务,按所签合同应扣除1万元。”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在半年同工期内用工方单方面解约的,需要赔偿当事人半月的工资,如果这些员工有充分证据,可以向原单位索要双倍赔偿。

  同时,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的合同,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就意味着生效。如一方对此有异议,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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