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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2年4月,白某被招聘到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白某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每提前一年支付违约金2500元。2004年4月后,运输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支付吴某500元工资。白某多次找公司协商无效,遂于2004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提前4年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要向单位支付10000元违约金,否则不给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吴某与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但情况发生变故,致使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吴某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明显的违约行为,劳动者不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发所扣工资,而且由于单位违约在先,白某可以不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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