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仲裁律师网:http://www.sqzcw.com/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己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的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电气、传真)。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只能选择一个仲裁机构,而且选择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如含糊其词引起歧义的,可能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宿迁律师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9号 苏ICP备09001819号-5 宿迁市司法局一楼2102室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