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正廉洁、公平合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外,靠自身的运作维持生存,无法依赖政府财政,公正办案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争取案源的前提,是仲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仲裁机构有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违反制度的仲裁员将被取消办案资格,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某些法律不完善之处,仲裁员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自己的良知及道德标准定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2、尊重意愿、保守秘密:当事人参加仲裁不仅可以选择自己信任地仲裁机构和仲裁和仲裁员办案,还可以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程序以及所适用地法律,对仲裁有更大的自由处理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双方要求,仲裁一般情况下实行不公开审理,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也能较好维护败诉的形象。
3、快速简便、成本低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即刻发生法律效力,能避免无休止的缠诉和案件的久拖不决,为当事人节省宝贵的时间、财力为精力。当事人参加仲裁只需交一次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也会相应减少,相对诉讼成本而言,仲裁成本要底得多。
4、专家办案、服务性强:仲裁员是从各行各业中精心选聘的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在专有技术领域能体现他们的特长。仲裁机构为当事人办案,也是为自己办事,决无“门难进、脸难看、是难办”的通病,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很多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