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滞期费争议案。滞期费争议是航次租船合同中最经常产生的争议。本案体现了仲裁庭对装卸时间的起算,装卸时间扣除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等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应该对海运企业有所裨益。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6年10月30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T轮航次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2条:"货物及数量:3000公吨散装镁砂。"
第3条:"受载期:1996年11月2日至5日。"
第4条:"装/卸港:北朝鲜兴南港一个安全泊位/日本衣浦港。"
第5条:"装货速度:装卸两港,每晴天工作日800公吨,星期日、节假日除外,除非使用?quot;
第8条:"滞期费/速遣费:装港滞期费每天1800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没有速遣费。"
第9条:"滞期费/延滞费:应在卸货结束后15天内结算。"
第19条:"其他条款和条件依据1976年/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的规定。"
第21条:"在中国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T轮在装港的滞期费产生争议。申请人称:T轮于1996年11月4日到达装港,11月8日递交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11月13日开始装货,12月1日装货完毕。该轮在装港滞期12.33天,计滞期费22,194美元。被申请人已支付12,000美元,尚余10,194美元没有支付。随后申请人确认接受由被申请人计算的滞期时间12.33天,计滞期费22,194美元,因此在仲裁申请中仅要求12.33天的滞期费。对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答辩。
经查,申请人提供的由朝鲜外轮代理公司兴南分公司出具的装港装货事实记录记载,该轮于1996年11月4日(星期一)1100时至2400时在兴南港扫舱,11月5日1400时托运人要求清洗货舱,该轮自此时开始洗舱,11月7日1630时托运人检查货舱,11月8日0900时托运人再次检查货舱,货舱干净干燥,船长此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并被接受,该轮自此时起开始等待货物,11月11日2000时至11月13日1400时下雨,11月13日1400时开始装货,12月1日1500时装货结束。
双方当事人在租船合同第19条中约定其他条款适用"1976年/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1976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第6条(C)款规定:"装卸时间的起算: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于中午以前递交,装卸时间应于下午1时起算;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于下午递交,装卸时间应于下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第6条(C)款规定:"装卸时间的起算: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于1200时以前包括在1200时递交,装卸时间应于1300时起算;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于1200时以后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应于下个工作日0600时起算……"。
双方当事人在定租协议中约定适用"1976年/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应该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经1994年修改的1976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即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即使一方当事人认为应适用1976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在装卸时间的起算上,两个格式的金康租船合同(C)款的规定也基本一致。根据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C)款的规定,该轮于11月8日0900时经托运人检查货舱干净干燥后,船长于此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申请人于11月8日1400时起算装货时间,并无不当。该轮共装载3,030公吨镁砂,按租船合同第5条规定的装货率每天800公吨计算,允许的装货时间为3天18小时54分(3.7875天)。经查,装货时间起算后,申请人在计算装货时间时,已经扣除11月11日2000时至2400时雨天4小时、11月12日0000时至2400时雨天24小时、11月13日0000时至1400时雨天14小时,截止于11月15日0254时,允许的装货时间已经用完,申请人计算该轮于11月15日0254时进入滞期,亦无不当。根据装港装货事实记录的记载,在该轮进入滞期后,并无因申请人原因而延误的时间,因此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截止于12月1日1500时装货结束时,该轮共滞期16天12小时6分(16.504天),根据租船合同第8条规定的滞期费率每天1,800美元计算,滞期费为29,707.20美元 。被申请人已付申请人滞期费12,000美元,申请人应补付滞期费17,707.20美元。申请人提出,其已同意被申请人支付12.33天的滞期费22,194美元,减去被申请人已付的12,000美元,被申请人尚应补付10,194美元。仲裁庭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付滞期费10,194美元的请求,予以认可。
最后,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付清该轮装港滞期费10,194美元,及其按年利率7%计算的两年利息计1,427.16美元,合计11,621.16美元。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