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仲裁律师网:http://www.sqzcw.com/

| 首 页 | 加入收藏 |
新闻聚焦 仲裁新闻 海事新闻 法制新闻 财经新闻

行业仲裁 劳动仲裁规则 劳动仲裁案例 劳仲指南 文本范本 商仲规则 诉讼文书 合同范本
商事仲裁 仲裁常识 商仲指南 商仲规则 商事裁决 仲裁规则 商事规则 海事规则 ADR规则 其他规则 法海拾贝 仲裁研讨 海事探究 律师随笔
海事仲裁 海事常识 海仲必读 海仲案例 海事保险 公约条约 仲裁公约 仲裁条约 海事条约 海事公约 人事仲裁 人事仲裁 人仲案例 人仲须知
法律法规 仲裁法律 海事法律 民商法律 司法解释 贸易大全 国际劳工 国际运输 贸易结算 国际保险 律师加盟 金融票据 海关知识 在线咨询
滞期费争议案

滞期费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0/5/18  浏览数: 4462 次  浏览字体:[ ]

  【提要】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滞期费争议案。滞期费争议是航次租船合同中最经常产生的争议。本案体现了仲裁庭对装卸时间的起算,装卸时间扣除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等一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应该对海运企业有所裨益。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6年10月30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T轮航次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2条:"货物及数量:3000公吨散装镁砂。"
第3条:"受载期:1996年11月2日至5日。"
第4条:"装/卸港:北朝鲜兴南港一个安全泊位/日本衣浦港。"
第5条:"装货速度:装卸两港,每晴天工作日800公吨,星期日、节假日除外,除非使用?quot;
第8条:"滞期费/速遣费:装港滞期费每天1800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没有速遣费。"
第9条:"滞期费/延滞费:应在卸货结束后15天内结算。"
第19条:"其他条款和条件依据1976年/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的规定。"
第21条:"在中国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T轮在装港的滞期费产生争议。申请人称:T轮于1996年11月4日到达装港,11月8日递交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11月13日开始装货,12月1日装货完毕。该轮在装港滞期12.33天,计滞期费22,194美元。被申请人已支付12,000美元,尚余10,194美元没有支付。随后申请人确认接受由被申请人计算的滞期时间12.33天,计滞期费22,194美元,因此在仲裁申请中仅要求12.33天的滞期费。对于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答辩。
  经查,申请人提供的由朝鲜外轮代理公司兴南分公司出具的装港装货事实记录记载,该轮于1996年11月4日(星期一)1100时至2400时在兴南港扫舱,11月5日1400时托运人要求清洗货舱,该轮自此时开始洗舱,11月7日1630时托运人检查货舱,11月8日0900时托运人再次检查货舱,货舱干净干燥,船长此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并被接受,该轮自此时起开始等待货物,11月11日2000时至11月13日1400时下雨,11月13日1400时开始装货,12月1日1500时装货结束。
  双方当事人在租船合同第19条中约定其他条款适用"1976年/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1976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第6条(C)款规定:"装卸时间的起算: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于中午以前递交,装卸时间应于下午1时起算;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于下午递交,装卸时间应于下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第6条(C)款规定:"装卸时间的起算: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于1200时以前包括在1200时递交,装卸时间应于1300时起算;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于1200时以后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应于下个工作日0600时起算……"。
  双方当事人在定租协议中约定适用"1976年/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应该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经1994年修改的1976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即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即使一方当事人认为应适用1976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在装卸时间的起算上,两个格式的金康租船合同(C)款的规定也基本一致。根据1994年金康格式租船合同(C)款的规定,该轮于11月8日0900时经托运人检查货舱干净干燥后,船长于此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申请人于11月8日1400时起算装货时间,并无不当。该轮共装载3,030公吨镁砂,按租船合同第5条规定的装货率每天800公吨计算,允许的装货时间为3天18小时54分(3.7875天)。经查,装货时间起算后,申请人在计算装货时间时,已经扣除11月11日2000时至2400时雨天4小时、11月12日0000时至2400时雨天24小时、11月13日0000时至1400时雨天14小时,截止于11月15日0254时,允许的装货时间已经用完,申请人计算该轮于11月15日0254时进入滞期,亦无不当。根据装港装货事实记录的记载,在该轮进入滞期后,并无因申请人原因而延误的时间,因此装货时间应连续计算,截止于12月1日1500时装货结束时,该轮共滞期16天12小时6分(16.504天),根据租船合同第8条规定的滞期费率每天1,800美元计算,滞期费为29,707.20美元 。被申请人已付申请人滞期费12,000美元,申请人应补付滞期费17,707.20美元。申请人提出,其已同意被申请人支付12.33天的滞期费22,194美元,减去被申请人已付的12,000美元,被申请人尚应补付10,194美元。仲裁庭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付滞期费10,194美元的请求,予以认可。
  最后,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付清该轮装港滞期费10,194美元,及其按年利率7%计算的两年利息计1,427.16美元,合计11,621.16美元。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国内仲裁机构
宿迁律师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国际仲裁机构
宿迁律师网  国际商会仲 裁院(ICC)  欧盟仲裁院(CEA)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  比利时仲裁与调解中心  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
海 事 法 院
广州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  武汉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政 府 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国际组织机构
联合国(官方网站)  欧盟(官方网站)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法庭  国际商会  国际海关组织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其 他 网 站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法律教育网  仲裁图书   劳动仲裁网
 
 
 

宿迁律师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9号 苏ICP备09001819号-5  宿迁市司法局一楼2102室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