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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 工程,经双方协商于二○○ 年 月 日在 (地方)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范围: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二、工程价格: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三、工程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修理周期为 天,其中在坞天数为 天。四、加、减帐工程: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总加帐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 %;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 %;3.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 %。六、工程质量: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活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七、修费结帐:1.预付款及进度款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 %的预付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2.结算乙方凭结帐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八、其他事项: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5.《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印章: 印章: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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