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仲裁委员会是由宿迁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本仲裁委员会聘请了省内外法律、经贸、科技、金融、房地产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
宿迁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房地产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以及金融、期货、保险、证券、知识产权、投资质量等方面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宿迁仲裁委员会遵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协商约定交由本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限制。双方当事人选择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人民法院依法不再受理。本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以不公开审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为原则,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宿迁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宿迁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仲裁事务部,具体负责受理仲裁案件的日常工作。本仲裁委员会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以公正、合理、快捷、方便的仲裁方式,解决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地址:宿迁市日报社院内
邮编:2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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