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 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 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无误;
(3) 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4) 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5) 申请仲裁是否符合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
(6)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7) 该案是否已经过其他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完备、合格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发出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