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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如何补救?

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如何补救?

发布时间:2010/6/4  浏览数: 4320 次  浏览字体:[ ]

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 复议监督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 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 重新仲裁
  (1) 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 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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