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公正、快捷地解决公用事业收费纠纷,在纠纷双方同意均适用本规则的前提下,仲裁程序依据本规则通过因特网(internet)进行。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公用事业收费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电信通讯等公用行业之间基于公用事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收费纠纷。
第三条 本会依照本规则建立受案网站,当事人依本规则进行仲裁时,应通过该网站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并预交仲裁费用。受案网站指为保存案件档案和材料而开通的网站。当事人各方的书面材料必须投递到受案网站,除本会、当事人和仲裁员外,其他任何人无权访问该网站。
第四条 当事人各方如依本规则申请仲裁,则本规则应被视为其仲裁协议的一部分。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除通过本会受案网站向本会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用以接收本会受案网站发送电子邮件的电子信箱,以及经被申请人确认的或者被申请人最后为人所知的有效电子信箱。
第六条 本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本会受案网站向本会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条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变更请求超出原请求部分或提出反请求的,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第九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该独任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没有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通过在本会受案网站的实时交流平台进行陈述、质证及辩论。
第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当事人向本会和仲裁员提交的所有材料、本会及仲裁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均应以电子方式通过本会受案网站进行传送:
(一)本会网络系统存在管理上的缺陷;
(二)一方当事人欠缺网上仲裁的能力;
(三)本会或仲裁员认定的其他不能适用本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员准许,依据本规则提交的所有材料,应被视为在受案网站收到时提交。本会和仲裁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自文书第一次到达当事人的计算机系统时,即视为已送达。送达日期为文书第一次到达当事人的计算机系统之日。
第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审理的,不适用本规则。仲裁庭认为案件情况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转为普通程序,此前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第十五条 公用事业收费纠纷的收费标准,以50元为起点,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六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