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律师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关系到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仲裁机构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自觉承担起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任务。仲裁机构应努力承担起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任务,为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增强法律与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 充分认识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经过十四年的实施,证明它是一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是一部好的法律。用仲裁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已开始被社会认识和接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法的核心和灵魂,并贯穿了整部法律的始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与诉讼相比,仲裁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仲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原则,从仲裁的程序到实体都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仲裁与诉讼相比最突出的特点和最大的优势,也是近年来仲裁吸引越来越多当事人的根本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建立的新的仲裁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1、 仲裁的社会性。
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是一种社会司法资源,这就保障了仲裁机构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坚持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合作,也离不开竞争,并以和谐促发展。因此,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努力营造兼容与亲和的氛围,变对抗为磋商,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合情、合理、合法、和谐地处理纠纷,既平息了争端又促进了合作,同时,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及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能够及时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3、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
从仲裁方式的选定、仲裁员的选择,从程序到实体都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都由当事人决定,做到了利民便民,有利于纠纷的化解、案结事了,促进和谐。
4、 仲裁程序简便、灵活,体现了仲裁的高效、快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实践证明:我国仲裁制度的简便、灵活、高效、快捷、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的特点和优势,是建立和谐社会、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是诉讼法外解决民商事争议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是一个重要方面的工作,有其积极作用。
二、律师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要努力实现和提升仲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队伍在其中有着独特的,不可缺少的地位和作用。
1、 律师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简言之,主要有两方面。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一方面担任仲裁员,公断裁决案件;另一方面,作为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为一方当事人说话办事,进行法律服务。成都仲裁委成立十三年来所聘的仲裁员中有近三分之一是资深律师。所受理的案件90%以上是各地律师代理的,律师仲裁员担任首席和独任仲裁员的占审理案件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多。
仲裁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应当从公道正派、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律师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聘为仲裁员后,通过培训、学习、办案,熟知和精通仲裁法,他们通过仲裁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优势和特点也十分了解。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能彻底感受仲裁的宽松和谐以及所得到的尊重和礼遇,充分享有仲裁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作为律师仲裁员他在仲裁中就会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如下:第一,向社会、当事人积极宣传仲裁,推荐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律师不仅作为代理人,而且许多担任了单位的法律顾问,顾问单位的合同纠纷方式的确定律师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第二,律师宣传仲裁、宣传仲裁委的作用效果显著,优于仲裁委自身的宣传。仲裁委宣传仲裁法和介绍自身往往有“老王卖瓜自卖自夸”之嫌,律师们通过仲裁的亲自感受和感性认识去宣传仲裁法和仲裁委,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容易接受仲裁,选择仲裁。经初步统计,成都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合同纠纷,2008年有近300件都是经律师宣传说服双方当事人事后补充达成仲裁协议,从而很快圆满地解决了纠纷。今年,同样已有200件案件是这样经律师做宣传说服工作,双方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而仲裁的案件。第四,仲裁从程序到实体都体现了灵活性,都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法的这一核心和灵魂都给予律师了,充分发挥自己的水平和进行回旋的余地(不论这位律师是仲裁员或是代理人)。
三、 律师在仲裁中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律师希望被聘为仲裁员是注重自己的名声,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自身价值的实现,而不是为了“利”。这样绝大多数律师担任了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审理(特别是担任首席仲裁员),他们会十分注重自己形象、声望及水平。特别是接受担任首席仲裁委员后他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担心裁决被法院撤销。因而庭审、裁决过程中尽职、尽责、公平、公正。
其次,律师仲裁员在诉讼中只是代理人身份出现,坐在“台下”。而在仲裁中,律师仲裁员座在“台上”,这种角色和位置的转换,使律师往往感到信任、荣誉和责任重大。同时,联想到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不公正的待遇,以及某些司法腐败现象,往往使律师在仲裁员工作中能够以自身的公正、廉洁、高效地办案,以此来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追求正义与公平。
第三,律师仲裁员因长期做代理人和法律顾问,十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心理、策略、手段、技巧,同时又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表达能力强,逻辑、条理清晰、能够及时地、准确地抓住案件的焦点,有较强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具有调解的方式、方法和技巧等,律师仲裁员在这些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优势,从而能够较好地保证仲裁案件质量。
第四,律师担任仲裁员,在仲裁中应注意角色上的转换,决不能以律师或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为一方当事人说话办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少数、个别律师仲裁员在接受了当事人的选定后,由于职业习惯,在庭审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了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能很好地做到居中公断,不能很好地完成从代理人向仲裁员角色的转变。这是当前仲裁中律师仲裁员存在的一个极待克服的问题。
对律师在仲裁中的作用有一种看法,仲裁界现在认为他是一把双刃剑。律师和律师仲裁员能够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约定仲裁、宣传仲裁和裁决质量上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是仲裁的生力军和依靠的力量。反之,也带来一定的危害。成都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律师,首先注重从公道正派的律师中选拔仲裁员,帮助律师仲裁员做好角色的转换,做到知人善用,扬长避短,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律师是仲裁工作中的生力军和依靠力量,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地同广大律师一同做好仲裁工作,一道共同担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成都仲裁委员会·叶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