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事仲裁可以划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是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常设性的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商事仲裁,即由某一常设的商事仲裁机构按照固定的仲裁规则(通常是本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管理商事仲裁程序。
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商事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商事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是仲裁的最初形式,但是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机构仲裁已经成为当今仲裁的主要形式。人是有理性的,商人更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他们常因时制宜,综合多种因素,计算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所要花费的成本,加以取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从当事人协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之时起到仲裁裁决结果被实现时为止,整个过程大致会发生订约成本、规则制定成本、选任仲裁员成本、仲裁机构组织成本、仲裁费用成本、旅行成本、监督成本等成本形式。
1.订约成本
订约成本是当事人为达成仲裁协议所耗费的成本。机构仲裁中仲裁机构一般都会制定示范性的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用。当事人选择机构仲裁时,只需以示范条款为格式,加以增减,将之纳入主合同即可。示范条款极少会产生效力上的争议,并且只要约定了仲裁协议,仲裁过程就可以持续进行,因此,选择机构仲裁的当事人,将不会为达成仲裁协议投入太多的资源。
随着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的从宽掌握,临时仲裁中仲裁协议在形式上可以采用机构仲裁示范性条款的格式,在实质上只要包含有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便可成立。因此,临时仲裁订约的显性成本和机构仲裁相差不大。但如果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双方仅表明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违约的一方在解决纠纷时可能会缺乏合作的诚意,导致双方无法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这样仲裁将无法继续。因此为了规避风险,当事人似乎更倾向于在订立仲裁协议之时就对仲裁协议的某些程序进行约定,相对于选择机构仲裁,这就增加了协商的环节和信息搜寻的数量,提高了订约的隐性成本。
2.规则制定的成本
机构仲裁一般都将依仲裁机构固有的仲裁规则进行,当事人一旦选定了仲裁机构,也就选定了仲裁规则。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这么多的仲裁规则将增大当事人的信息获取成本。但一般而言,全球绝大多数的仲裁案件都是由少数有代表性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像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这些机构的仲裁规则广为人知,获取信息很方便。倘若当事人选择了他不熟悉的仲裁机构,在网络时代,也能够方便、快捷的知晓所选机构的仲裁规则。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变更仲裁规则,但当事人一般只做局部的变动,而保留大部分既定的仲裁规则。
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设计或选定。不完善的规则等于没有规则,要设计一项让人满意的仲裁规则必须要展开实地调研、比较先进的仲裁规则、经过反复的推敲论证,这将是一项长期投入,不能在短期内收益。当存在其他规避风险的选择,如机构仲裁时,商人们是不愿为不确定的风险投资过大的。选择规则的成本要小于设计规则,当事人花费很少就可以占有很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如果只是原封不动或只做很少改动的引用,临时仲裁本与机构仲裁在规则制定成本方面并没有太大区别。
3.选任仲裁员的成本
仲裁机构设有仲裁员名单,且免费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员的相关信息,当事人通过此可以对仲裁员有较全面的了解,减少了当事人的信息成本。其次,仲裁员若没有特殊情况,必须接受当事人的指定或仲裁机构的任命,当事人无需再和仲裁员协商,增加交易成本。再次,假如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员达成一致,仲裁机构将依职权指定仲裁员,有利于降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成本,促进仲裁程序的效率。此外,在机构仲裁中,如果仲裁员不能继续参加仲裁,当事人可以重新指定仲裁员,仲裁庭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也能指定仲裁员,保证了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防止先前投入的成本无效用。
临时仲裁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员,首先需要对被选任人是否具有仲裁员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还要对仲裁员的信息进行收集,相比机构仲裁增加了步骤。其次,临时仲裁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只是单方的授权行为,当事人必须和仲裁员就报酬、仲裁地点、仲裁费用的分担等问题进行洽谈。再次,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只约定了提交仲裁的意思,而对具体问题未作约定,若缺少合作的氛围,仲裁将不能进行下去。
4.组织成本
机构仲裁的前提是存在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像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常设人员等,这需要一定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指出公司这样的实体所具有的经济学上的意义在于减少交易成本,使各类生产要素能够长期结合在一起,避免同样的交易重复相同的谈判过程。仲裁机构的出现适应了减少交易成本的要求,仲裁进行所必需的要素得以稳定的集合在一起。在案件受理量较大的仲裁机构,机构仲裁具有规模优势,仲裁机构维持所需的组织成本被分散到所有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身上。
临时仲裁不存在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作出后,临时仲裁庭随之解散,不存在维持仲裁庭存在的组织成本,同时也不存在分担成本的机制。临时仲裁的进行需要一次次地协商,以结合仲裁中人与物的要素。相比仲裁机构的组织成本,临时仲裁召集成本的总量更大。在对仲裁满意度不高,仲裁案件受理量较少的地方,临时仲裁有比较优势。
5.旅行成本
机构仲裁由于仲裁机构固定的处于一地或几地,而当事人却分散于各地,这种空间上的距离使得当事人需要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等旅行成本,如果案件开庭次数较多,这笔支出还是不菲的。虽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但只是将这些成本暂时转移到了仲裁员身上,最后还是由当事人通过仲裁费来承担。尽管远程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空间距离不再是影响仲裁进行的主要因素,然而高端设备的购买费、租用费却比较高昂。
临时仲裁也存在空间距离所引起的旅行成本,但由于其比较灵活,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另外也因为仲裁员在空间上的分布远比仲裁机构要广得多,因此该成本发生的几率较小。如果提交仲裁时,双方共处之地没有仲裁机构,但是却存在具备仲裁员资格的人,此时,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就可以节约旅行成本。
6.监督成本
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构,监督的内容包括对仲裁员行为的监督以及对仲裁裁决合法性的监督。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行为守则,仲裁员的行为将受到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并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作保证,从而仲裁员违反规则行事的激励会遭到打击。仲裁庭的这些措施将产生“外部性”,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监督成本大大降低。临时仲裁由于没有类似的机构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规制,仲裁员滥用权力的成本较小,对仲裁员行为监督的难度较大。当事人将承担所有的监督成本,不能搭便车。
仲裁的外部监督主要通过法院进行。法院审查的前提是法官要知晓相关的仲裁规则。机构仲裁的仲裁规则具有稳定性,法院通过审查少数的仲裁裁决,就能够大致了解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特别是那些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这将减少法官的信息成本。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因人而异,法官在审查前需要对各个仲裁规则逐一审查,信息成本会很大。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机构仲裁在订约成本、规则制定成本、选任仲裁员成本、监督成本方面通常会比临时仲裁要低。临时仲裁在仲裁费用成本、旅行成本等方面,可能会少于机构仲裁。目前有学者呼吁将临时仲裁引入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正是看到了临时仲裁也具有某些优势。法律规定临时仲裁,使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存,将选择的权利赋予当事人,符合 “本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的原则,有利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
胡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