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仲裁律师网:http://www.sqzcw.com/

| 首 页 | 加入收藏 |
新闻聚焦 仲裁新闻 海事新闻 法制新闻 财经新闻

行业仲裁 劳动仲裁规则 劳动仲裁案例 劳仲指南 文本范本 商仲规则 诉讼文书 合同范本
商事仲裁 仲裁常识 商仲指南 商仲规则 商事裁决 仲裁规则 商事规则 海事规则 ADR规则 其他规则 法海拾贝 仲裁研讨 海事探究 律师随笔
海事仲裁 海事常识 海仲必读 海仲案例 海事保险 公约条约 仲裁公约 仲裁条约 海事条约 海事公约 人事仲裁 人事仲裁 人仲案例 人仲须知
法律法规 仲裁法律 海事法律 民商法律 司法解释 贸易大全 国际劳工 国际运输 贸易结算 国际保险 律师加盟 金融票据 海关知识 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守 则

仲 裁 员 守 则

发布时间:2010/5/18  浏览数: 4845 次  浏览字体:[ ]

                仲  裁  员  守  则
(1993年4月6日通过,1994年5月6日修订)

 

   一、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三、仲裁员名册中的任何人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案件的,或提出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
   四、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
   五、仲裁员本人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而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与当事人的关系的情况,如直系亲属、债务、财产与金钱关系、业务及商业合作关系等,应当自动请求回避。
   六、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
   七、仲裁员接受指定后,应当保证开庭审理和合议的时间,不得因其它情事影响案件的审理,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商秘书处。
   八、仲裁员应当认真详细审阅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找出问题所在。
   九、在开庭审理之前仲裁员应当参与讨论、商定审理方案;首席仲裁员应当提出审理方案的设想,作为讨论的基础。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时,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妥审理方案。
   十、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不得出现倾向性,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对关键性问题作出过早的结论,避免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峙的局面。
   十一、在开庭审理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当无延迟地主持合议,提出下一步程序进行的意见或裁决书起草的意见。
   十二、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应当掌握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遵守仲裁规则关于结案期限的规定。
   十三、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等情况;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尤其是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十四、仲裁员有权并应当参与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研讨或经验交流活动。
   十五、仲裁员需要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讲演,应当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国内仲裁机构
宿迁律师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国际仲裁机构
宿迁律师网  国际商会仲 裁院(ICC)  欧盟仲裁院(CEA)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  比利时仲裁与调解中心  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
海 事 法 院
广州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  武汉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政 府 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国际组织机构
联合国(官方网站)  欧盟(官方网站)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法庭  国际商会  国际海关组织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其 他 网 站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法律教育网  仲裁图书   劳动仲裁网
 
 
 

宿迁律师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9号 苏ICP备09001819号-5  宿迁市司法局一楼2102室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