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仲裁律师网:http://www.sqzcw.com/

| 首 页 | 加入收藏 |
新闻聚焦 仲裁新闻 海事新闻 法制新闻 财经新闻

行业仲裁 劳动仲裁规则 劳动仲裁案例 劳仲指南 文本范本 商仲规则 诉讼文书 合同范本
商事仲裁 仲裁常识 商仲指南 商仲规则 商事裁决 仲裁规则 商事规则 海事规则 ADR规则 其他规则 法海拾贝 仲裁研讨 海事探究 律师随笔
海事仲裁 海事常识 海仲必读 海仲案例 海事保险 公约条约 仲裁公约 仲裁条约 海事条约 海事公约 人事仲裁 人事仲裁 人仲案例 人仲须知
法律法规 仲裁法律 海事法律 民商法律 司法解释 贸易大全 国际劳工 国际运输 贸易结算 国际保险 律师加盟 金融票据 海关知识 在线咨询
海事仲裁仲裁程序

海事仲裁仲裁程序

发布时间:2010/5/18  浏览数: 4736 次  浏览字体:[ ]

第一步  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简易程序 中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和传真也应 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 是以其他方式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有关的证明文件应一式五份提交仲裁委员会,简易程 序中申请人应提交一式三份前述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向仲裁委员会秘 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被申请人如有反请 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 会秘书处。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项目和 金额、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并预缴反请求 仲裁费。


第二步  选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 共同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天内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逾期未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 主任代为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第三步  审理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 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简易 程序由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当对其申 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做进一步的陈述,出示有关证据,回答仲裁庭的提 问,并可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证明材料。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简易程序的裁决书应当在最后一 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出。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国内仲裁机构
宿迁律师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国际仲裁机构
宿迁律师网  国际商会仲 裁院(ICC)  欧盟仲裁院(CEA)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  比利时仲裁与调解中心  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
海 事 法 院
广州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  武汉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政 府 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国际组织机构
联合国(官方网站)  欧盟(官方网站)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法庭  国际商会  国际海关组织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其 他 网 站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法律教育网  仲裁图书   劳动仲裁网
 
 
 

宿迁律师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9号 苏ICP备09001819号-5  宿迁市司法局一楼2102室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