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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纠纷不必都上法院

解决纠纷不必都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0/5/18  浏览数: 5020 次  浏览字体:[ ]

 

 法院收案大幅攀升,“诉讼爆炸”会导致深层次的不利后果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的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多种因素,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产生。体现在法院审判领域,就是法院收案逐年大幅攀升,被称之为“诉讼爆炸”。以丰台区法院为例,1995年收案8103件,2000年收案20250件,而今年1—7月收案已达2万余件,预计全年收案将超过3万件。

  “诉讼爆炸”这一客观现象,会导致三种深层次的不利后果:一是各种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和解决,当事人的特定需求不能得到多元化的满足;二是由于诉讼成本较高,社会资源被大量浪费;三是审判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诉讼急剧膨胀的需求之间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司法资源不可能相应增长的情况下,一方面需要深化法院改革,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需要发扬我国人民调解等化解矛盾的优良传统,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所谓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或方式,是对诉讼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英文简称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就我国而言,虽然我国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但长期以来形式单一,存在利用不充分和新渠道开发不够的问题……

  强化已有的民间性、行政性和法院附设非诉讼程序的功能,改变行业性非诉讼程序空白状态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类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

  一是民间性非诉讼程序,既包括民间自发成立的纠纷解决组织,也包括由政府或司法机关组织或援助的民间纠纷解决机构。主要有人民调解、消费者协会纠纷调解等,广义非诉讼程序中包括的仲裁也属于此类。实践中,消协作用在提高,但调解成功率不高。对于仲裁,多数人缺乏正确认识,宁愿诉讼而不愿仲裁。

  二是行政性非诉讼程序,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所附设,包括行政申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和信访等。除了劳动争议仲裁因法律将其规定为诉讼前置程序,效用发挥较好外,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拆迁裁决等ADR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医疗事故纠纷。按照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过去可以调解解决的许多纠纷直接涌向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也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作用基本得不到发挥。据调查,自去年9月1日以来,丰台区卫生局仅受理了1件当事人调解申请,而且未调解成功。

  在拆迁裁决方面,因不少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信任不够,也使大量纠纷直接涌入法院。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法院只对有拆迁协议的拆迁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不服拆迁裁决的拆迁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要求对达不成拆迁协议而发生的拆迁纠纷必须先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行政裁决解决拆迁纠纷的功能。

  三是法院附设非诉讼程序,是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受法院指导,但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如日本的民事和家事调停、美国的各种法院附设ADR,都属这种类型。我国山东省威海市法院实行的,开庭前邀请人民调解员在法院办公楼内的“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也是法院附设ADR的一种大胆改革和尝试,实践证明已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院附设ADR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可以先选择在几个区县人民法院推行以人民调解员、律师、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等为调解人或公断人的审前调解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其他类型的法院附设ADR方式。

  此外,还可将行业性非诉讼程序单独划为一类,即由行业协会主持的诉讼外调解,该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目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完善规则,增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公信力,提高人们对这种机制的认识和利用率

  针对上述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人们对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和利用率。只有通过宣传,使人们对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使用方法、程序和优点有所了解和认识,才能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自己所涉纠纷的情况和特点,及时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是制定规范,完善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程序规则。目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的缺少规范,有的规则不够透明和公开,影响公正性。因此,应从规范、透明、公开、可操作性强等方面,对相关规则加以制定、修改和完善。

  三是搞好与司法的衔接,增强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可以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依法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类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的方式,来提高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度,从而节约当事人自己和整个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成本。

  四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增加一些强制性或者前置性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比如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非诉讼程序利用的效力和效益;另一方面,因为仍赋予当事人最终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所以也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作者 : 董华 王晓艳    来源 : 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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