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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近已联合颁发通知提出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 根据此前的有关通知,包括2009年底颁发的财预(2009)79号文件,仲裁收费均被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多年来,这一错误的定性被仲裁法律界的有识之士广泛批评。全国人大代表梁慧星教授曾两度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议案要求纠正这一错误做法。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0年4月的最新通知,仲裁收费则被视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原有的收费许可证应当注销,并且不能再继续使用财政票,对于原归属财政部直接管理的贸仲的仲裁收费,财政部已通知贸仲自2010年起实行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管理模式。对各地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的管理,财政部要求各省、市、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管理权限,自行决定是否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财政部的通知将给各地仲裁收费定性的权力下放给了各地的财政厅局,应该说,这一做法兼顾到了各地的不同情况,符合国务院此前有关推进仲裁机构逐步实现自收自支的精神。但可以预见的是,鉴于对本属同一事物的仲裁收费,各地肯定会有不同的认识和定性,所以一定时期内,中国的200余家仲裁机构中将呈现性质不同的两大阵营,行政事业的仲裁机构和经营服务的仲裁机构。两类机构,两种发展模式,孰优孰劣,孰强孰弱,将在发展中见真章。
(作者:闻戒,来源于中国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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