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伸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