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仲裁律师网:http://www.sqzcw.com/

| 首 页 | 加入收藏 |
新闻聚焦 仲裁新闻 海事新闻 法制新闻 财经新闻

行业仲裁 劳动仲裁规则 劳动仲裁案例 劳仲指南 文本范本 商仲规则 诉讼文书 合同范本
商事仲裁 仲裁常识 商仲指南 商仲规则 商事裁决 仲裁规则 商事规则 海事规则 ADR规则 其他规则 法海拾贝 仲裁研讨 海事探究 律师随笔
海事仲裁 海事常识 海仲必读 海仲案例 海事保险 公约条约 仲裁公约 仲裁条约 海事条约 海事公约 人事仲裁 人事仲裁 人仲案例 人仲须知
法律法规 仲裁法律 海事法律 民商法律 司法解释 贸易大全 国际劳工 国际运输 贸易结算 国际保险 律师加盟 金融票据 海关知识 在线咨询
王某与某科技大学职工人事争议纠纷

王某与某科技大学职工人事争议纠纷

发布时间:2010/6/4  浏览数: 4708 次  浏览字体:[ ]

问题提出:
王某是某科技大学职工,工作证上注明其是干部身份,一段时间后被调至校办工厂工作。因工厂效益不好,王某一直挂职工厂却并未到工厂上班。2003年10月,校办工厂倒闭,学校给王某发函,让其一个月之内将档案转走,否则作除名处理。王某认为自己属于学校职工而非校办工厂职工,故未将档案转出,学校即将其除名。王某不服,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以学校除名不属于人事争议范畴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对仲裁委不予受理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仲裁委员会出具给王某的不是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决的裁决书而是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驳回王某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问题分析:
王某与学校的纠纷最终因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纸不予受理通知书就被剥夺了接受法院审理的权利。法院裁定驳回王某起诉看起来似乎有理有据,但事实上法院剥夺了公民采取司法途径救济被侵犯权利的权利。
本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王某的起诉并进行实体审查,并做出判决。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但该《规定》并没有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对此类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人事争议享有诉权,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依法做出判决。
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有如上规定,第一条还有另外的规定,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是指实体问题适用《劳动法》规定还是程序问题适用《劳动法》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院的《请示》作了如下答复:“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很显然,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进行的。而对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而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做出判决,劳动仲裁只是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而已。既然人事争议诉讼参照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就不能以仲裁机构没有就实体争议做出裁决为由而不进行审判,做出判决。
王某与学校的人事争议案件且不论学校做出除名决定是否合法,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权。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国内仲裁机构
宿迁律师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国际仲裁机构
宿迁律师网  国际商会仲 裁院(ICC)  欧盟仲裁院(CEA)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  比利时仲裁与调解中心  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
海 事 法 院
广州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  武汉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政 府 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国际组织机构
联合国(官方网站)  欧盟(官方网站)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法庭  国际商会  国际海关组织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其 他 网 站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法律教育网  仲裁图书   劳动仲裁网
 
 
 

宿迁律师网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宿迁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9号 苏ICP备09001819号-5  宿迁市司法局一楼2102室   电话:13013900543   Email:jycls@126.com   站长: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