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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黑龙江农业开发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黑龙江农业开发项目)

发布时间:2010/6/4  浏览数: 2746 次  浏览字体:[ ]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黑龙江农业开发项目)

【颁布部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颁布日期】1997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 年月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黑龙江农业开发项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行”)于1997年6月26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世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黑龙江省(下称黑龙江,本协定1.02节f款对此作出定义)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本贷款资金提供给黑龙江;及

鉴于世行同意按照本协定和与本协定在同一天世行与黑龙江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1995年5月30日施行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单一货币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和下文所做的修订,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03节 世行对贷款的取消 如果(a)借款人就贷款中的某一部分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被连续中止30天以上;或(b)在任何时候,世行在与借款人协商后,决定某一笔贷款将不再用于支付原来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费用;或(c)在任何时候,世行发现由本贷款资助的任一合同的采购或执行中,借款人的代表或贷款受益人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出现,借款人未采取及时适当、令世行满意的补救措施,并且这些合同的金额都是应由本贷款支付的合格支出;或(d)在任何时候,世行发现任何由本贷款支付的合同的采购与本贷款协定所述或提及的程序不符;或(e)在关帐日之后,仍有一笔贷款未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或(f)世行收到担保人按照6.07节的规定而发出的有关一笔贷款的通知后,世行可以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终止借款人提取该笔贷款金额的权利。一俟发出通知,该贷款金额即行取消。”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是按照借款人的法律成立,并遵照借款人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关于重建中国农业银行的办公会议文件》(国务院文件第(1979)56号)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实行单一职能的决定》(国务院文件第(1983)146号)开展业务。上述《通知》和《决定》可以由借款人随时修改。

(b)“农产品加工子贷款”系指本贷款中黑龙江提供给农产品加工子项目受益人的贷款。

(c)“农产品加工子项目”系指将由本项目C部分项下的受益人执行的一个特定项目。

(d)“受益人”系指黑龙江准备或已经提供子贷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e)“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中第1段表中所列出的条目。

(f)“黑龙江”系指借款人的黑龙江省,及其任何后继者。

(g)“项目协定”系指世行和黑龙江于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h)“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b)节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贷 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相当于一亿两千万美元(USD12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贷款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在本协定附件二中所述的项目所需的物资和服务的,应由本贷款资助的合格支出。

(b)借款人应按照世行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防止抵销、没收或扣押的适当措施,为本项目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办理。

2.03节 关闭日期应为2003年6月30日,或由世行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1%的3/4)的年率,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借款人应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不断变化的贷款本金,按每个利息期确定的相当于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基准利率加总利差的利率,向世行交付利息。

(b)本节中所使用的:

(i)“计息期”系指从本协定签署日开始且包括签署日在内至此后首次付息日为止但不包括首次付息日在内的初始期,以及在初始期之后从某一个付息日开始且包括该付息日在内至下一个付息日止但不包括该付息日在内的每一个时期。

(ii)“付息日”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任一个日期。

(iii)“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系指在每个计息期的第一天(或,在初始计息期中,首次付息的当日或次日),伦敦同业银行之间确定的适用于该计息期的六个月美元存款的利率,经世行合理确定后,以百分比的年率表示。

(iv)“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总利差”系指每个计息期中:(A)百分之零点五(0.5%);(B)减去(或加上)就世行未清偿的借款或其中世行用于单一货币贷款的部分或其中用于包括本贷款在内的贷款部分而言低于(或高于)伦敦同业银行六个月期存款利率或其它参考利率的加权平均利差。该利差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

(c)世行应在每一利息期确认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和其总利差之后,及时通知借款人。

(d)任何时候,如果市场发生变化而对本2.05节中提及的利率产生影响,从而世行确定,采用更适用于本贷款的利率确定基础而不是本节中所提及的利率确定基础将有利于借款人的总体和世行本身的利益,世行可以更改本贷款的利率确定基础,并在至少六个月前将新的利率基础通知借款人。若在该通知有效期内,借款人未表示其反对意见,此利率确定基准即可生效,否则世行的更改将不适用于本贷款。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三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日程表,偿还贷款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行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它业务外,应促使黑龙江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一切业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黑龙江履行这些业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防碍或干扰履行业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提供给黑龙江:

(i)贷款本金以美元发放和回收,贷款期限为20年,包括5年宽限期;

(ii)对于本节(b)中(i)段提及的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本协定2.05节中确定的利率交付利息;并且

(iii)对于本节(b)中(i)段提及的不断变化的未提取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交付承诺费。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世行同意《通则》9.04、9.05、9.06、9.07、9.08和9.09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并应由黑龙江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规定加以履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所作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由专用帐户支付的费用的有关记录和帐目;

(ii)保证将所有证明这些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提单、收据和其它文件)保存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及

(iii)保证世行的代表能够查看此类记录。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采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世行所能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对上述(a)中(i)段所提及的和专用帐户每财年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财年结束后6个月向世行提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按照世行所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所做的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年提交的费用报表,随同准备时所涉及到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及

(iii)当世行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供其它有关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情况。

第五条 世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1)的规定,特增加以下事项:

(a)黑龙江未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贷款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殊局面,使黑龙江无法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世行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世行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黑龙江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黑龙江具有法律约束力。

6.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 政 部

电报挂号: 北 京 FINANMIN

电 传 号:22486 MFPRC CN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TBAFRAD

电 传:248423(MCI)或64145(MC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周文重 塞韦里诺

(签字) (签字)

附件一: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述由本贷款资金的分项类别,对每一类别分配的贷款金额以及给予每一类别提供资助的分项支出的百分比:类别 分配的贷款金额 提供资金占支出的百分比(1)工程(a)项目A 20,200,000 59%

B部分(b)项目C 5,500,000 38%

部分(2)货物(包括 90,400,000 100%的国外支出;

畜牧部分) 100%的国内支出(出厂价)

及75%的国内采购的其它

货物的国内支出(3)咨询服务、 3,900,000 100%

培训和考察

总计 120,0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及

(b)“国内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在本协定签字之日前发生的支出不能提款,但在1996年12月1日至本协定签字之日之间发生的总额不超过四百万美元(USD4,000,000)的支出除外。

4、世行可要求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用于(a)合同价不超过相当于二十五万美元(USD250,000)的土建,(b)合同价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USD250,000)的货物,(c)合同费用不超过十万美元(USD100,000)的给于咨询公司的咨询服务支出,(d)合同费用不超过五万美元(USD50,000)的给予咨询专家个人的咨询服务支出,(e)按照世行通知借款人的有关条件和条款,采取费用报表进行支付的培训和考察费用。

附件二: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帮助借款人提高黑龙江农村地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在机制和环保方面健康地发展,并且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本项目包括以下部分,但为实行上述目标,借款人和世行协商同意后可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畜牧养殖

(1)通过提供畜种和设备,材料与兽医服务,建造相关设施,扩大黑龙江农民在奶牛与肉牛饲养,猪饲养和育肥,狐狸饲养以及大鹅饲养等方面的畜牧养殖发展。

(2)通过提供原种,设备,工具,车辆和建造相关设施,在齐齐哈尔的省级畜牧繁育中心和九个县级孵化厂建立并运营大鹅培育中心,由大约1,000户专业户来饲养大鹅。

B部分:水产养殖

通过(1)建造,改造820公顷的养鱼塘并在其中放养鲤鱼,由黑龙江725户农民经营,(2)在面积约为12,000公顷的龙虎泡中放养鲤鱼,改造该湖的低产状况并加强对该湖的管理能力,(3)建造和更新上述鱼塘和龙虎泡的所需的仓库,泵房,水井和供电线路,及(4)提供水泵,管道,传送机,小船,车辆和仪器来扩大黑龙江的渔业生产。

C部分:农产品加工

通过向经过挑选的黑龙江省内企业提供贷款,资助特定的项目来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

D部分:机构发展

(1)实施一项特定计划,以增强黑龙江的畜牧支持服务,包括:(a)提供农业流动教育和人工授精服务所需的车辆;(b)在黑龙江畜牧信息中心开发畜牧业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和附属设备的提供;(c)更新位于哈尔滨市的黑龙江动物繁育中心的动物精子生产设施,向该中心和一个商业化的精子供应计划提供繁育库,包括所需的设备和材料;(d)执行一项对不同种代的大鹅的饲养情况和盈利性的比较研究;(e)对黑龙江10个玉米和大豆种子加工厂进行更新和设备重置;及(f)对改良牧草,提高饲料中蛋白质的含量水平的研究。

(2)提供(a)旨在提高农民和技术人员在畜牧养殖管理,动物健康管理和水产养殖水平的培训,(b)旨在提高省级人员在动物饲养,营养和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设备管理水平的培训和考察及(c)旨在提高(i)农产品加工企业雇员在企业管理和(ii)项目管理人员在商业计划,项目管理,会计,监管等方面水平的培训和考察。

(3)执行一项旨在提高黑龙江畜产加工企业环境和公共健康标准和提高对此类标准监管水平的研究。

(4)通过提供通讯,数据处理和其它办公设备,增强省,市,县,乡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有效运作。

本项目预计于2002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三:分期偿还日程表

偿还日期 偿付本金金额(以美元表示)★2003年1月15日 2,545,0002003年7月15日 2,620,0002004年1月15日 2,700,0002004年7月15日 2,780,0002005年1月15日 2,860,0002005年7月15日 2,945,0002006年1月15日 3,030,0002006年7月15日 3,120,0002007年1月15日 3,210,0002007年7月15日 3,305,0002008年1月15日 3,405,0002008年7月15日 3,505,0002009年1月15日 3,405,0002009年7月15日 3,710,0002010年1月15日 3,820,0002010年7月15日 3,935,0002011年1月15日 4,050,0002011年7月15日 4,170,0002012年1月15日 4,290,0002012年7月15日 4,415,0002013年1月15日 4,545,0002013年7月15日 4,680,0002014年1月15日 4,820,0002014年7月15日 4,960,0002015年1月15日 5,105,0002015年7月15日 5,255,0002016年1月15日 5,410,0002016年7月15日 5,570,0002017年1月15日 5,735,0002017年7月15日 5,900,000------------

★除非《通则》4.04节(d)款另作规定,本栏目中的数字表示将要偿还的美元金额。

附件四: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类别(1)、(2)、(3);

(b)“合格支出”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本项目所需的并不时由本贷款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c)“核定分配额”系指根据本附件第3段(a)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一笔相当于7,000,000美元的款项,但是,除非世行另有规定,则在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总额加上世行根据《通则》5.02节所作的全部未支付的特别承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0,000等值美元之前,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相当于4,000,000美元的金额上。

2、专用帐户的支付,应按照本附件规定完全用于合格支出。

3、在世行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按要求开设的证明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嗣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笔或数笔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存款而向世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的申请。世行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提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已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中。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世行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世行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借款人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世行提供要求补充存款的单据和其它证明。世行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其请求的并经上述单据和其它证明表明为专用帐户合格支出的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出,并存入专用帐户。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世行按照各自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它证明证实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世行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世行提供表明该项支出完全为合格支出的这类单据和其它证明。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世行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根据《通则》第5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贷款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时;

(b)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4.01节(b)段(ii)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世行提交上述条款中所述的专用帐户的审计报告;

(c)当在任何时候,世行按照《通则》6.02节的规定,通知借款人暂停其全部或部分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或

(d)当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世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所做的任何特别承诺的总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此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到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世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指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世行已经满意地认为,通知之日的专用帐户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理的;或(ii)所提供的证明不能证实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收到世行的通知后,(A)向世行提供其要求的补充证据;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如世行要求时,向世行退回),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出或不能证实的该类支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世行另行同意外,在借款人提供上述证据或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世行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时候的通知后,即应向世行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得在通知世行后,向世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段(a)、(b)和(c),退回世行的资金应记入贷款帐户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协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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